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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说明

发布于:2020-12-09 14:12:39 作者: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说明

  1.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为3年

  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已考试科目成绩作废。

  2.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三的次数为五次

  如果考五次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考试成绩作废。

  3.自学用车和指导人员必须是唯一的

  在学车过程中,车上只能有自学人员和指导人员,交管部门特别强调自学用车和指导人员必须是唯一的。如果驾驶人想要变更指导人员和学习车辆,必须要去办理相关手续。

  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校验自学用车,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 ,收回原专用标识,自学标识丢失的应当向原发放标识的车管所申请补领。

  4.自学人员学习时必须在指定的.道路或场地练习

  交管部门确定了15条道路和十三个驾校的场地供自学人员练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驾驶人如果要学习侧方停车、倒杆等场地技能时,一定要到指定场地学习,场地的收费价格已经公布。

  学习场地驾驶技能应当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进行,而对于无法在道路上联系倒车入库侧方停车等项目,交管部门已经联系13家驾校为自学人员提供场地。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收费标准为,自学人员自己准备自学车辆和随车指导人员的每小时收费60元,需要训练场提供训练员和训练车的每小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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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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