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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发布于:2020-11-13 17:10:06 作者: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中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连续12 个月的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购买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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