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承诺书
【实用】诚信承诺书范文汇总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诚信承诺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诚信承诺书 篇1
在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本人承诺:
1.保证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信息提示进行填报。
2.自愿遵守教育部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规则》。
3.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4.不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用品,不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携带其他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5.自觉接受和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安检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入场安全检查。
6. 遵纪守法,不组织、不参与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2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次期末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剽窃他人作业、文章和论文。
二、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携带"特殊答案"、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三、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上。
四、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不抄袭他人答案;不在试卷上故意写他人姓名、考号。
五、不交换答案,不强抢他人答卷,不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
六、不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我们郑重承诺: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学校处理。
诚信承诺书 篇3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与贵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认定,该判决要求贵公司支付我公司材料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费_______元、_______费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我公司主张放弃_______费_______元、_______费_______元及利息,并撤回对贵公司的诉讼,在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我公司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后,我公司与其下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部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就此结清,双方无任何经济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诚信承诺书 篇4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保护公平竞争,建立一个健康、诚信的评估市场体系,本公司及估价人员对所从事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公约,恪守职业操守,正当经营房地产评估业务。
二、评估行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实反映市场情况,不为迎合估价当事方的意愿而恶意太高或压低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做任何欺诈、隐瞒事实的估价行为。
三、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不贬损或诋毁其他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绝不采取恶意压低收费、给予回扣、提成等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不收受委托人或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报酬或财物。
五、实行公司统一、公开收费,不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
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并开具相应票据。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篇5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填报的企业及人员信息内容是真实的。
二、本企业在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处理决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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