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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发布于:2021-11-27 09:24:25 作者:

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日常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如下制度。

  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第三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报市教委批准开除学籍。

  二、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请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

  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条

  全期累计旷课两天(14节),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九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十五天以上给予处分勒令转学。

  三、课堂制度

  第九条

  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

  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

  第十一条

  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

  第十二条

  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四、课余制度

  第十四条

  课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大喊大叫,无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进入老师办公室,因故进入必须征得老师同意,报告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来校或回家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骑自行车必须礼让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进入“两室三厅”。

  第十六条

  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吵闹,且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教育秩序者,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

  五、卫生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不吸烟、不喝酒的好习惯。

  第十九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二十条

  注重个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严禁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男同学头发不能过耳,不蓄胡须,女同学不烫发。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周末大扫除,坚持教室、走廊、楼梯间每天一小扫。

  六、爱护公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二十三条

  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必须指定管理的责任人,损坏照价赔偿,进行教育并酌情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教室内乱接电源,冬天严禁生火,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坚决杜绝偷盗事故,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

  七、考试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家长同意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不得交头接耳、夹带、传递纸条等舞弊。

  第二十八条

  开考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30分不得交卷,交卷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前走廊上逗留,不得大声喧哗,上下楼梯脚步要快,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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